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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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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作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湖北省境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對其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各地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各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工程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建筑節能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及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驗收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各地建筑節能和墻革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建筑節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等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宣傳、培訓、統計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對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各參建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并依法對建筑節能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按照建筑節能管理有關規定,將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機構進行建筑節能專項審查并取得合格書;
2、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筑節能效果時,應將修改后的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3、將建筑節能工程分包單位納入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性能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部品、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有關建筑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建筑節能設計要求;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7、對于涉及建筑節能的各類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如尚無國家和地方標準,應當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鑒定及備案后選用;
8、涉及建筑節能的項目應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項;
9、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組織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建筑節能的實施內容。
第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2、建筑工程設計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組合空間造型,充分考慮建筑體形、窗墻比、圍護結構、冷熱橋處理等對建筑節能的影響,合理確定冷源、熱源的形式和設備性能,選用成熟、可靠、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材料和產品,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政策,選用新型墻體材料;
3、設計文件中有關建筑節能的計算參數和節能效果必須真實,不得提供虛假設計參數;
4、設計文件中關于建筑節能的做法和構造處理必須達到相應的設計深度,并在設計交底時予以明確告知;
5、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的有關標準進行驗收;
6、涉及建筑節能的設計變更應符合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提出有關建筑節能的專項審查意見,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材料中應包括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3、將審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單位和注冊人員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2、編制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后,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加強對建筑節能工程分包單位的管理,確保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
4、建筑節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及有關標準的規定,嚴禁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與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5、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門窗部品等進行檢驗,對必須實行抽樣復檢的材料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對采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筑節能設計要求;
6、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特別加強對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規定;
7、建筑工程采暖、通風與空調、電氣等系統安裝完畢后,應按建筑節能技術標準要求進行調試,調試結果應當符合設計和建筑節能技術標準要求;
8、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的規定做好隱蔽工程驗收,形成文字記錄和必要的圖像資料;
9、建筑節能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理,針對工程的特點制定符合建筑節能質量要求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其具體內容包括建筑節能質量控制點、質量要求、驗收程序以及建筑節能工程專業旁站監理方案;
2、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并簽字認可。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進場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對《建筑節能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規定須現場抽樣復驗的材料和設備實行見證取樣送檢。杜絕已淘汰和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的技術、產品、材料和設備用于工程;
3、對結構基層的處理,保溫層的厚度和保溫層的抹灰、粘貼、掛裝與鋪設施工,門窗及幕墻施工,易產生熱橋和熱工缺陷的關鍵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墻體、屋面等保溫工程隱蔽前的施工,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4、對涉及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文件變更,應監督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設計文件不得使用;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強制性標準和相關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簽發整改通知單并對整改情況復查,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按規定主持建筑節能的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6、在《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中載明對建筑節能實施情況(包括內外墻保溫工程情況、屋面保溫工程情況、門窗熱工性能及相關節能設備安裝工程)的檢查內容和檢查結論。
第十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1、建筑節能相關材料、部品和設備的檢測內容和方法應符合建筑節能檢測標準要求;
2、檢測報告形成的程序及結論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3、應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筑節能相關材料、部品、設備和新型墻體材料等不合格情況,及時上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在制定監督工作方案時應明確建筑節能質量工程監督的具體部位和內容,在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建筑節能工程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
2、建筑節能施工(監理)專項方案制定情況;
3、執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審查批準的施工方案情況;
4、涉及建筑節能效果的設計變更的重新審查情況;
5、進場的節能材料、產品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根據建筑節能技術標準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6、建筑節能施工及相關試驗、調試結果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建筑節能技術標準。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參建責任主體有違反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行為和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或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進行監督,同時填寫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提出有關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的監督意見。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節能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組織驗收的,應責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建筑節能工程達不到建筑節能標準或不符合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建筑節能和墻革管理機構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是否符合建筑節能標準進行抽查,在工程砌體結構隱蔽前對實心粘土磚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根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抄送的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等資料,按照有關規定返退墻革基金。
第十五條對于使用國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質量不合格的、達不到節能標準的產品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并列入不良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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